2012年4月5日 星期四

期權沽家像物業賣家殺訂

上一篇文章都集中闡述期權買家怎樣以認講期權猜大巿上升而從中獲利,情況像買樓摸貨一樣。到這一刻,筆者並沒有談過物業賣家這個角色,在這個比喻之下,是不是有期權沽家這個角色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且更為有趣!
當物業買賣執行時,賣家就收到對方的訂金。這個臨時買賣合約,就是訂明雙方同意買賣日期或以前,以某一個價錢進行交易。若果買家不履行合約,賣家可以沒收訂金。而期權沽家的目標就是不斷收這些訂金,即期權金。
到了這裡,你們大多會問:物業買家希望樓價升而去摸貨希望能賺取利潤,賣家當然也是趁高賣掉物業賺取利潤吧?為什麼會是想賺那筆撻了訂才穩落袋的訂金?
這個問題筆者會比較期權及物業這兩種投資產品作解釋。
記得在「期權=炒樓?」一文中,筆者說過期權是沒有實貨交收的嗎?期權的沽家不像物業的賣方,先要有一個物業單位放售。期權是可以合法地先沽後買的,而它的相關資產(underlying asset)就是恆生指數(而因為投資者若要投機於恆生指數就要選擇恆生指數期貨,所以期貨和期權是孖公仔分不開的)。物業賣家簽約承諾以某一個價錢沽售了物業後,物業之後的升跌已和他沒有關係。買家有了物業權後,若樓價再升他可以趁機沽出套現,再賺多一點。但期權沽家卻不同。期權是CASH SETTLEMENT,買家沒有實在的長期資產看其升跌,所以期權買賣雙方要在到期日「分出勝負,計算輸贏」。當期權到期時,期權沽家是有責任承擔期權買家該賺到的盈利。
再用那500萬物業單位作例子就會更加明白。
買家用50萬訂金作投資,在到期時樓價已升至600萬,和之前相差100萬,賣家雖收到50萬訂金,但要賠買賣的差價,所以收50賠100,賣家要蝕50萬。買家就賺50萬。
有一點要說明清楚。為什麼買家不是賺到100萬(600萬-500萬)呢?這個分別筆者覺得可以這樣理解:期權買賣雙方都要有有利可圖的環境才會有交投,若到期時價格升了,賣方承擔賠償買賣差價,但巿況相反時,若賣方又不能穩收期權金,那誰會當沽方呢?
由以上例子可看到,期權買家的首要考慮是預計市況何時到達甚至超越行使價,如上方物業買賣的例子,市況早一點到600萬,投資者就得到100萬利潤,但若在到期日的時候才到600萬,期權買家要付訂金給賣家,就少了50萬。
這50萬的差別怎樣去理解呢?其實這就是我們談期權時常提到的時間值了。下次續談時間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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